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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东电 “营”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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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3 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安全用电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用电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我们也要知晓。今天通过两起案例来普及用电方面的法律法规。

案例一 低压供电设施触电,产权归属决定责任划分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原告亲属王某在家中做饭过程中,因家用电饭锅漏电,造成王某触电身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电力企业,所属线路漏电保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用电与巡检义务,对受害人死亡存重大过错,遂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0余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万元;丧葬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共计50余万元。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原告承担所有责任。

【以案说法】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应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王某在家中使用电器时触电身亡,而其自己家中的所有用电设施、用电器等产权归个人所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安全管理义务归产权人,因此王某的触电身亡是自己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因用户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笫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自身的过错。王某系在家做饭由于电饭锅漏电导致其触电,其触电与供电公司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系自身过错造成的。

【典型意义】

低压触电案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低压触电案件承担责任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存在受害人死亡的事实、供电公司在存在过错及过错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处理此类案件要紧紧把握此点,这是赢得此类案件的基础。

产权责任与维护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混同。一般情况下,供电方即是产权方也是维护管理责任方。但在电力设施产权不属于供电方的情形下,则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对产权的划分、维护责任的划分作出准确的界定,通常情形下,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挂钩。对于产权相对复杂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或产权协议中逐项明确、准确表述。

案例二 电表计数出故障,用电人要补交电费?

【案例简介】

2019年,原告某供电公司与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原告为供电方,被告为用电方。合同约定:供电方和用电方发现计量装置因接线错误、故障、损毁、遗失等原因导致多计和少计电量时,有权向对方提出退补电量电费,退补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

2019年5月,原告在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的电能表失压,存在计数不准确的情况。原告工作人员填写了《供电局电能计量装置故障确认单》,并由被告工作人员李某签字确认。2020年5月,经更换相应设备,被告的电能表计量恢复正常。

根据原告的计量自动化系统显示,被告的计量电能表故障开始时间为2019年10月,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因计量装置故障导致少计收电量260000KW/h(千瓦时),需补交电费15万元。双方因补交电费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庭审中,针对电度数计量是否准确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且未能就是否鉴定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双方提供的供电记录、用电方用电记录等证据,能够确定用电人的实际用电量。且本案原告在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致电费计收减少,被告对该故障也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某供电局支付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欠交电费15万元。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用电人对供电设备出现故障往往难以感知,一般由供电人在用电巡查过程中才能发现。供电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用电检查,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采取措施排除用电计量装置故障,避免此类诉争;用电人、电力设施产权人亦可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将自有产权的电力设备委托供电企业进行日常维护,以弥补自身对电力设备管理不专业、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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