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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收购无合法来源渔获物 严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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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4 1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严格按照“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安排部署,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为渔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现整理3起关于禁渔期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案例,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

【案例简介】

案例一

2021年7月16日,某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伏休夜间巡查时,在某开发区渔港某河大桥南侧100米处发现1辆载有泡沫箱的皮卡货车。经查,车上2个泡沫箱内装有对虾,当事人毕某无法证明对虾的合法来源,实为其收购一艘快艇在海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案例二

2022年7月18日,某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伏休岸线巡查时,在某港口附近发现有人正往一辆依维柯车内装运鲜活海螺。经查,当事人王某无法证明海螺的合法来源,实为其收购渔民使用网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案例三

2022年7月25日,某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伏休夜间巡查时,在该市某区发现1辆载有水产品的箱式货车。经查,车上有4个塑料筐装有小杂鱼(梭鱼、鲈鱼为主),当事人史某无法证明杂鱼的合法来源,实为其收购一艘快艇在海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以案释法】

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收购渔获物的重量和价值,分别给予当事人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渔获物。同时,依据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五十条规定,对渔获物仍然存活,适宜放归的,在当事人见证下放归;对已经死亡但具有经济价值的,按规定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实施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做好宣传贯彻,从严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禁渔期(5月1日12时—9月1日12时)以来,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渔获物、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等违规行为,严格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进行了立案处罚,同时合理、快速、有效处理罚没渔获物,高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极大震慑了违法人员。

综观这三起案件,涉案人员法律观念淡薄,明知故犯,存在侥幸心理,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禁渔期间收购无合法来源渔获物属于破坏渔业资源、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渔业部门通过加强海陆执法巡查检查,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坚决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稳定。

渔获物属于“易变质,不易长期保存的鲜活物品”,特别禁渔期天气炎热,如不及时处置,容易出现腐败变质情况。为提高罚没渔获物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压缩办案周期,达到高效打击违法违规的效果,渔业部门严格依据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五十条规定执行。一是对涉案渔获物其品种、价值等需要认定、评估、鉴定的,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实施。二是渔获物已经死亡且无经济价值的,通过掩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制作文字记录并留存影像。三是渔获物已经死亡但具有经济、科研等价值的,可以按规定拍卖、变卖、捐赠或者用于科研、公益事业。四是渔获物仍然存活,适宜放归的,放归适宜生存的水域,放归过程记录并留存影像;不宜放归的,参照前第二、三项规定处理。五是渔获物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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