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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识产权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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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10: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是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我市组织开展全市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黄河口晚刊》将刊发民法典专期专栏,传播民法典知识,讲述民法典故事,阐释民法典精神。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发明比如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今天的“黄河口普法”栏目就一起来聊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经终止无效的专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
 ◆基本案情:发明人张某某、冯某某、崔某于2008年2月获得某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2011年11月,该专利因未缴年费被终止。
  张某某是东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初,当事人为了充实公司网站,将已经终止无效的专利号、产品名称、图片及使用说明书等上传到网站进行广告宣传。最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第(一)项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和第(三)项规定“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均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专利发明人应依法行使专利权,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案例二
  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受惩处
  ◆基本案情:“XX枸杞”商标是XX县枸杞生产管理站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1年01月,商标专用期限为2001年01月至2031年01月。
  2021年11月,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购进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为“XX枸杞”的30袋枸杞进行销售。
  经执法人员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协查,确定当事人销售的XX枸杞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最终,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枸杞21袋、处违法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地理标志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不得使用。
  ◎案例三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制造侵权产品
  ◆基本案情:专利权人黄某于2014年5月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9年2月,黄某将该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深圳市某公司实施。
  2021年5月,该公司向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当日依法予以立案,在了解案情后,对被请求人东营某公司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经技术认定,被请求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且被请求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经审理认定,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不具关联性,不能支持其“合法来源”的抗辩,被请求人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其“合法来源”的主张不予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业设备、模具,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认定他人是否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要以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准。
  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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