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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12时起,我市将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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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8 1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卫海在发布会上通报了我市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徐卫海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我市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另行通知。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在确权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养殖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按照要求,我市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将对停港休渔情况,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抽查,凡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停靠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市内跨县区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市局批准,并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及有管辖权的省局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坞修合同逐级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局支队查验后,报省局批准。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的监管责任由船籍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另外,伏季休渔期间,我市严格坚持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对监控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除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外,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我市海岸线外3海里警戒线。同时,我市将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船厂巡查、集中看管等制度,全力维护海洋伏休管理秩序稳定。
  “我们向广大渔工、渔民朋友郑重提示,海洋是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沿海渔民群众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家园。”徐卫海表示,希望渔民朋友们切实遵守伏休规定,共同保护海洋资源,保障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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