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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事故 应如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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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4-19 1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区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主体责任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等事故处理的相关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期“黄河口普法”让我们通过下面两个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学习。
  交通事故后逃逸 保险公司赔不赔?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张某某驾驶鲁Dxxx小型轿车沿利津县利十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马路的秦某某相撞,致使秦某某受伤,同时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遇行人过马路未避让,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秦某某被送往利津县中心医院救治,住院20多天。经查,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秦某某要求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认为,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若法院判令其在交强险内垫付,公司则有权主张向驾驶人员和车辆所有权人进行追偿。涉案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张某某不具有驾驶资格,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驾驶人员张某某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扣留、注销可恢复的状态,在恢复之前,驾驶人员不具有驾驶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在垫付后,有权向张某某以及车辆所有人进行追偿。张某某则认为,其没有酒驾仅是无证逃逸,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处理。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张某某无证驾驶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因此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依,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仍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受害者的保护。故本案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秦某某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辅助费、营养费)1.9万元、残疾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3.9万元,剩余损失2000余元,由侵权人张某某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权向侵权人宋某某追偿,即侵权人存在法定违法行为的,最终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使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驾车逃逸,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 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怎么定?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王某某驾驶鲁Axxx小型轿车沿利津县津六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闯红灯与沿利三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鲁Exxx小型轿车相撞,周某某和王某某均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鲁Axxx小型轿车车主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周某某的损失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王某某赔偿。故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合计7万余元;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鉴定费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着重注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事故发生在2021年,应适用《民法典》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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