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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证销售香烟 非法经营获罪 [打印本页]

作者: pmbx1234    时间: 2023-6-29 18:10
标题: 无证销售香烟 非法经营获罪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专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是烟草专卖法“6·29”法制宣传日,记者联系到东营市烟草专卖局提供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徐某、张某、孙某合谋,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利用A省和B省之间的烟草零售价差,由徐某和张某出资并组织人员负责从东营境内非法收购卷烟,由孙某负责将收购的卷烟运输至B省省内非法高价销售,违法所得三人平均分配。期间,徐某自己非法收购并发展盖某等人非法收购卷烟,张某伙同其妻子李某非法收购卷烟,盖某、李某收购的香烟每条获取2元提成。经统计,至案发时徐某、张某、孙某合伙非法贩卖卷烟近79万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依法扣押的没有售出的卷烟共计1300条(15个品种),经某县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总价为15万元。其中,盖某非法收购卷烟价值21万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元;李某非法收购卷烟价值为31万余元。另经查明,自2021年5月1日至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该市境内非法收购卷烟共计价值16万元,后将上述收购的卷烟加价卖给了崔某某。2021年6月案发。

处理结果

徐某等五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根据五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法条,2022年10月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被告人徐某、张某、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盖某的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依法扣押的卷烟1300条由某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第5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典型意义

无证销售真品卷烟也违法。法律保障合法、正当的市场交易,但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自由交易。烟草是特殊商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随意生产和流通。近年来,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仅偷逃国家财政税收,同时也破坏了营商环境。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烟草专卖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面临刑事处罚。非法经营行为是一个复合行为,包括在生产、流通领域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活动,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中某一环节,即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造成了破坏,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完成。

本案五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A和B省两省,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涉案金额达到90余万元,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法院对五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用足财产刑,处以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在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良好的社会引导作用。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国家严厉打击烟草非法经营违法犯罪活动,从事烟草制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切莫置法律于不顾,做出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吸烟有害健康,我们要共同构筑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危害的保护网。烟草销售网点内显著位置要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等宣传标识,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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