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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市出台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pmbx1234 时间: 2023-3-6 09:28
标题: 我市出台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东营市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就大家关心的问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出了解答。
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如何认定?
自评具备该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市属开发区对提交书面申请的民办托育机构实施现场认定核实,经审核确认的机构名单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每年认定1次。
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哪些财政补贴政策?
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享受新增托位建设补助、保育费补助等相关财政补贴政策。
申请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需具备哪些条件?
该认定办法规定,经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依法备案的面向大众、服务规范、收费符合政府指导价、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试行)”得分在80分以上。
按照有关标准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的场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室内设计布局、室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消防设施符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机构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设有不少于6平方米保健观察室;设有乳儿班、托小班的,配备喂奶室、配乳室,婴幼儿活动区地面墙面做软性暖性面层,有安全围栏、地垫。
机构管理方面需要达到哪些标准?
财务制度完善,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退费事宜在营业场所公布,在普惠认定周期(3年)内,保育收费符合政府指导价。
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
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不得盈利,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由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配送时间在1小时以内)提供配送餐服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好饮食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
制定的膳食计划、食谱符合《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625号),为婴幼儿提供与年龄发育特点相适应的食物,规律进餐,为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服务场所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婴幼儿接送、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各项安全防护制度;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定期进行维护。3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人员管理方面需要达到哪些标准?
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建有员工培训制度,组织并支持员工参加岗前职后培训。
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制定重大自然灾害、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婴幼儿。
所有工作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立即解聘。
3年内机构内未发生各类虐童(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婴幼儿健康管理方面应达到哪些标准?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设置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做好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卫生保健、疾病预防、疫情防控等工作;婴幼儿入托前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和入托体检表。
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起居等各个环节;观察了解并正确判断婴幼儿的需求,并给予及时、恰当的回应,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
保证每日有适宜强度、频次的大运动活动,保证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创设丰富和应答的语言环境,为不同月龄婴幼儿提供和阅读适合的儿歌、故事和图画书,保持与婴幼儿的交流与沟通,引导其倾听、理解和模仿语言。
游戏安排注意动静结合,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以个别、小组活动为主,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逐渐养成婴幼儿良好习惯,引导其逐步形成规则和安全意识。
重视家园共育,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设立公开监督电话,设立家长开放日。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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